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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许新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新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256号罪犯许新中,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新疆克拉玛依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克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新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满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对罪犯许新中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报称,罪犯许新中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二次记功、一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新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于2013年上半年一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获二次记功奖励,2013年10月获一次季度表扬奖励。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新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故减刑幅度应适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新中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