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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贯芝与王贵平、陈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贯芝,王贵平,陈乐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蔡贯芝,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被告王贵平,居民。被告陈乐凯,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贯芝诉被告王贵平、陈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平、陈乐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平、陈乐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贯芝撤回对被告王贵平、陈乐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蔡贯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