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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管利鸿与王菲菲、滕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利鸿,王菲菲,滕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80号原告管利鸿。委托代理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菲菲。被告滕利军。原告管利鸿诉被告王菲菲、滕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管利鸿委托代理人秦高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菲菲、滕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管利鸿诉称:被告王菲菲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15日由被告王菲菲向原告支付利息,如逾期,原告有权加收每日违约金1000元及车旅人工费1000元/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王菲菲负担。同时,被告滕利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菲菲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滕利军也未尽担保之责。故起诉请求:1、被告王菲菲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王菲菲支付原告为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滕利军对王菲菲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菲菲、滕利军未作答辩。原告管利鸿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收条各1份,欲证明被告王菲菲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国家税务局发票联各1份,欲证明原告为提起诉讼而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同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菲菲、滕利军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3月16日,被告王菲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菲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15日为付息日;如逾期,原告有权加收每日1000元违约金;如逾期不支付利息,则原告有权加收车旅人工费2000元/月;若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被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滕利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另查明,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菲菲作为借款人,被告滕利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均未及时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经原告合理催告后,被告王菲菲、滕利军应当及时清偿。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管利鸿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王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利鸿为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滕利军对王菲菲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王菲菲、滕利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王菲菲负担,由滕利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审判员  王天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