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国与被告李金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李金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董国被告李金生本案在审理原告董国与被告李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天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