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二初字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聂耸与被告谢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二初字00119号原告聂某,男。被告谢某,女。原告聂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