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初字第0133号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28组。诉讼代表人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单正益。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黄河路38号。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239.8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静海支行对被申请人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11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商立他字第0048号《关于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同意本院将因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引发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0万以下(不含800万元)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涉及破产企业协调等相关事宜,为方便查明案情,就地化解矛盾,本案交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