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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3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黄某。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