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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平舆县环保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14号原告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飞飞。被告平舆县环保局,平舆县城清河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峻亭,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平舆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稽查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平舆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稽查副队长。原告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舆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的平环罚决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大明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麻 腾审 判 员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勾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