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立一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营口XXX公司诉罗XX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XXX公司,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立一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XXX公司,住所地:营口。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上诉人营口XXX公司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XXX公司住所地与诉争房屋均位于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属于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