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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段选华与冷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选华,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法行初字第173号原告段选华。被告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系该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蔡棣坤,系该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选华诉被告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段选华以与被告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商好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选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曾卫华审 判 员  吴成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