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胜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