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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屈某,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屈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春秀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梁 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