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王猛。被执行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611室。法定代表人:王胜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猛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