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刑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终字第00086号原公诉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