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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与安洪柱、安海发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安洪柱,安海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73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国喜,站长。委托代理人:田亮,该站职员。被告:安洪柱。被告:安海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诉被告安洪柱、安海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水利管理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