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粘志明、曹未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擎,河北衡水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全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肇事“冀T592**”号小型客车实际车主。被告:粘某某,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粘某某、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现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邑县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