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崔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