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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崔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