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执行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周国才与赖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才,赖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行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才,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赖如林,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国才与被执行人赖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到银行、交警、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如林银行账户存款数额极小,除其有工资收入、目前已按月扣取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杭执行字第8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周国才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赖如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