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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皮振江等与程丽峰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刚,马凤霞,程丽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刚,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霞,女,1955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兼皮刚、马凤霞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皮振江(皮刚、马凤霞之子),1983年10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丽峰,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上诉人皮刚、马凤霞、皮振江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7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7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庞 妍代理审判员 袁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