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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敏珍、秦孔明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珍,秦孔明,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程曼,李天明,汪浩,周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敏珍。原告秦孔明。(系李敏珍之夫)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新建,系该局局长。第三人程曼。第三人李天明。(系程曼之夫)第三人汪浩。第三人周桂林。(系汪浩之妻)原告李敏珍、秦孔明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程曼、李天明、汪浩、周桂林撤销房屋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敏珍、秦孔明于2014年4月4日以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珍、秦孔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珍、秦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珍、秦孔明负担。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崔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郑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