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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民三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昌路与孙玉凤、孙福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路,孙玉凤,孙福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三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路,男,满族。委托代理人赵震,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凤,女,满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系孙玉凤丈夫),汉族。原审被告孙福田,男,汉族。上诉人王昌路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昌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震,被上诉人孙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原审被告孙福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解 芳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王国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攀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