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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文横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154号罪犯陈文横,男,1952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忠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横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以罪犯陈文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