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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玖亮与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玖亮,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徐玖亮(身份证号码3728011974********),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号***室。被执行人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116,729.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