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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丙。被告秦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昊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