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丙。被告秦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昊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