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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行审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水务局因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水务局,丹东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丹行审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何吉喆,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戈,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水务局水政科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孔跃,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丹东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44号。法定代表人于艳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丹水罚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7月2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丹东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未起诉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丹东市水务局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丹水催字(2013)年第(2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3年12月3日公告送达。丹东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丹东市水务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代理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