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印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淮法民初字第0551号原告印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淮安市清河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坛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