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2与王×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2,王×3,王×4,王×5,王×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王×2,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王×3,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王×4,女,1956年4月5日出生。被告王×5,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王×6,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2诉四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