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加赞与被执行人于乃聪、郑国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赞,于乃聪,郑国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加赞,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乃聪,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国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加赞与被执行人于乃聪、郑国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集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加赞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于乃聪、郑国斐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于乃聪、郑国斐价值人民币123050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