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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唐春球与唐宏、黃爱敏、龙林生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球,唐虹,黄爱敏,龙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03号原告唐春球。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少波,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虹。被告黄爱敏。被告龙林生。原告唐春球诉被告唐虹、黄爱敏、龙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文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光亮、人民陪审员蒋娟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荣建新担任记录。原告唐春球及委托代理人胡少波、被告龙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虹、黄爱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春球诉称,2010年5月1日,被告唐虹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写有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2.5分,每月先付利息,被告龙林生为其担保。到期后,被告唐虹没有还款及利息。被告龙林生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另外,被告唐虹与被告黄爱敏于1997年9月6日结婚,又于2012年9月25日离婚。经催讨还款,现无结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付利息。原告唐春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2、婚姻证明1张,拟证明被告唐虹与被告黄爱敏于1997年9月6日结婚,又于2012年9月25日离婚。被告唐虹、黄爱敏、龙林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龙林生对原告所提交的1张借条及离婚证明无异议,因此,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唐虹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写有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2.5分,每月先付利息,被告龙林生为其担保。到期后,被告唐虹与被告龙林生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经催讨还款无果,故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唐虹与被告黄爱敏于1997年9月6日结婚,又于2012年9月25日离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并支付利息。被告唐虹在借款后没有按时返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龙林生作为担保人在唐虹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唐虹与被告黄爱敏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唐虹已结账的利息予以确定,但之后仍没有确定的利息,应按照规定计算,即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约定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重新计算。原告唐春球与被告唐虹约定的是月息2.5分,按照规定只能按月息2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虹返还原告唐春球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已结算的利息30000元;二、原告唐春球与被告唐虹间未结利息从2012年8月5日起按本金及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时止(已付10000元利息在内可抵减),由被告唐虹支付给原告唐春球;三、被告黄爱敏、龙林生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唐春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唐虹、黄爱敏、龙林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文智审 判 员  蒋光亮人民陪审员  蒋娟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荣建新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