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焦南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艳,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H38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74元,由原告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顺 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小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