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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宋向华、陈飞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向华,陈飞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42号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汉生,男,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向华。被告陈飞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向华、陈飞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财产保全费371元,均由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