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宋向华、陈飞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向华,陈飞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42号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汉生,男,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向华。被告陈飞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向华、陈飞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财产保全费371元,均由原告上海万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