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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打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7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傍晚,被告人黄某持B2证驾驶苏J×××××号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km+700m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卢某发生碰撞,致卢当场死亡。东台市公安局交巡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东台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报告,赔偿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准驾不符的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能确保安全、停车让行,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 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潘佳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