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颜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胜权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