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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全梅与吴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梅,吴明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全梅。被告吴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梅诉被告吴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