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董心林与李雪红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心林,青海省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董心林,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海省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鸿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雪红,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青海省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雪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省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雪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省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雪红在乌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陆万捌仟��佰伍拾叁元伍角整(686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文 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书记员 南加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