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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颖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胡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25—1号。法定代表人:谭卫东,系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委托代理人:周媛,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胡颖,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盛天房��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