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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浉执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杨春林房屋冻结查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浉执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工商经济咨询公司。被执行人杨春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浉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浉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上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春林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中段光明苑小区临街门面房由北向南第三间、第四间上下两层共四间房屋,查封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缪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