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胜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法定代表人陈钦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济军、左金亮,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胜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王胜利于2013年5月15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王胜利、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2、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本案的诉讼费由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解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济军、左金亮,王胜利的委托代理人丁云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朱 海代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