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某平犯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平,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平犯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平与被害人魏某乙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魏提出分手,黄不同意。2012年11月17日,黄某平将魏某乙骗到东莞市东城区涡岭草岭路西二巷一出租屋303号屋内进行控制,并对魏殴打。黄某平通过电话告知魏某乙的家人,以感情纠纷为由,向魏的家人勒索15000元作为分手费。2012年11月18日,黄某平威胁魏某乙写欠条,魏拒绝,黄即对魏进行殴打,魏被迫写下欠黄某平10万元的欠条。2012年11月19日,魏某乙的弟弟魏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给钱黄某平为由将黄引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时尚电器门口,公安人员将黄抓获归案,解救出魏某乙。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平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平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黄某平提出其没有勒索被害人,也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平与被害人魏某乙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魏提出分手,黄不同意。2012年11月17日,黄某平将魏某乙带到东莞市东城区涡岭草岭路西二巷一出租屋303号屋内,期间黄某平以感情纠纷为由通过电话向魏的家人索要15000元作为分手费。2012年11月18日,黄某平威胁魏某乙写欠条,魏被迫写下欠黄某平10万元的欠条。2012年11月19日,魏某乙的弟弟魏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给钱黄某平为由将黄引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时尚电器门口,公安人员当场将黄抓获归案,解救出魏某乙。认定上述事实,采纳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黄某平被抓获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黄某平的身份情况。4、借条,证实魏某乙写了内容为魏某乙欠黄某平十万元的欠条。5、通话清单,证实黄某平的手机(号码150××××0119)从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9日的通话情况。6、情况说明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魏某乙的体表伤痕情况。7、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8日,他接到黄某平的电话,黄要他拿一万五千元到东城海雅百货给黄。后来他的父亲从老家打电话过来,说他姐姐魏某乙从2012年11月16日开始被黄禁锢,要求家里给一万五千元,不然黄某平就要到他厂里打他。后来他就报警,并约黄出来,后公安人员将黄抓获。魏某甲辨认出黄某平。8、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在侦查阶段陈述她与黄某平认识有8个月,后同居约2个月,因黄某平经常打她,于是她提出分手。2012年11月17日上午,黄某平把她锁在屋里,并说在她身上花了很多钱,要求她还两万元。后来黄打电话给她父亲和弟弟,要他们给钱才放她走。2012年11月18日晚上,黄某平叫她写张十万元的欠条,她不肯,黄某平就恐吓和打她,因为欠条的内容有矛盾,她先后写了三张欠条。在三天时间里,黄某平寸步不离地看管她,直到11月19日晚上,她弟弟叫黄去拿钱,黄去拿钱时就被警察抓获。后魏某乙陈述她和黄某平于2012年11月17日一起去看电影、买衣服和吃饭,没有人强迫她,后来连续三天她都和黄某平一起在外面吃饭。她不知道黄某平跟她家里要一万五千元,直到黄某平被抓才知道。被害人魏某乙辨认出黄某平。9、上诉人黄某平的供述,供述他认识魏某乙半年多,两人同居2个多月。期间魏某乙和其他男子有交往,他就动手打了魏几次,后来魏提出分手。因他在魏某乙身上花了七万多元,这些钱都是骗他妻子的,所以他叫魏某乙给回两万元,后来他和魏某乙家人讨价还价到一万五千元。2012年11月18日晚上,魏某乙又和以前的男朋友通电话,他很生气就动手打了魏某乙,他因不想失去魏某乙,就想给魏某乙一些压力,就叫魏某乙写张欠他十万元的欠条,但因内容问题,先后写了三张。2012年11月19日晚上,魏某乙的弟弟叫他到东城海雅百货拿钱,他去到约定地点时被警察抓获。关于上诉人黄某平提出其没有勒索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魏某乙指证上诉人黄某平胁迫其写欠条,证人魏某甲证实黄某平向其家人索要15000元的事实,且黄某平也供认在案,因此,上诉人黄某平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黄某平提出其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经根据上诉人黄某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黄某平上诉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平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平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平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小美审 判 员 叶 颖代理审判员 黄泽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莫瑞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