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段少麟与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51-2号申请执行人段少麟,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段少麟与被执行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少麟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立了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4年3月14日从该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本案执行费共计75244.11元。对于判决被执行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段少麟补缴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失业保险的部分,申请执行人段少麟在执行阶段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也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全部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段少麟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