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中芬与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中芬,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中芬,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刘世新,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永聪,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福荣,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严超,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再审申请人王中芬因与被申请人何永聪、郭福荣、吴严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中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