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宝水与刘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水,刘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水。被执行人刘明章。本院在执行张宝水与刘明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付希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