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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申请执行李瑞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李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负责人彭克生,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瑞萍,女,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申请执行李瑞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8140.41元。现剩余本金74913.93,利息2161.48元,执行费1065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等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撤回剩余债权78140.41元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弦审判员  陈圆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