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威远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西区名仕天地A1119房门外抓获被告人陈勇,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4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0.31克)、手机2部。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内缴获被告人陈勇持有的疑似毒品1批(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4.12克)及电子称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毒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勇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4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荚 慧人民陪审员 林容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