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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与唐霞、舒孝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唐霞,舒孝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华。委托代理人文凭,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唐霞。被告(反诉第三人)舒孝均。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霞、舒孝均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唐霞诉反诉被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故事公司)、反诉第三人舒孝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经典故事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凭,唐霞、舒孝均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经典故事公司诉称,2012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唐霞签订了《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唐霞为其品牌服装、服饰产品在湖南怀化市的经销商;第二条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唐霞确保开店一家,即位于怀化市香洲路9号香洲广场专卖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被告舒孝均),开业时间为2011年9月,营业面积为200平方米。协议第十一条还约定了被告唐霞的权利和义务,如第3项:被告唐霞如开新店必须经甲方盖章备案,方为合法有效;第7项:被告唐霞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第11项:被告唐霞不得在经典故事特许经营店内出售或展示任何非原告提供的货品。协议第十二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第2项:被告唐霞如违反协议第十一条第2、3、5、6、8项之规定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原告有权解除该协议;第3项:被告唐霞违反协议第十一条第7项之规定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同时原告有权解除协议,构成犯罪的,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第4项:被告唐霞违反协议第十一条第11项之规定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并立即改正,同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唐霞违反协议约定,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人防大楼一楼最左端新开了一家经典故事专卖店,并在该店出售和展示非原告产品;在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被告舒孝均的香洲广场特许经营店内展示���出售非原告提供的货品,并在该店内出售假冒原告产品,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连带支付原告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金人民币370000元;2、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本诉被告唐霞、舒孝均共同辩称,1、被告唐霞与原告经典故事公司于2012年2月6日签订《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特许经营协议》,因原告在签署合同时存在严重欺诈情形,致使合同违反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2、即使该协议不能被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缺失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3、被告唐霞已因仓库中存有假冒原告经典故事商标的商品而被行政处罚且被原告在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不能因同一事实重复主张。4、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且其已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另案中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再支持如此高额的违约金。此外,被告唐霞在与原告订立上述协议时,是基于信任原告有法定的特许经营资质而按被特许人地位接受上述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即协议对被告唐霞单方设定了过高义务;现原告明确其自始至终无此资质,双方实质仅是普通的销售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基于特许经营人地位而在上述特许经营协议中对被特许人即被告唐霞设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公平,其中不合理的违约金应依法减少或免除。5、被告舒孝均并非合同主体,不是适格被告。综上,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依法被全部驳回。反诉原告唐霞诉称,一、反诉被告经典���事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而以特许人的名义与反诉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是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同时,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等。根据原告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反诉被告及其授权人深圳市万企实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在该系统上备案注册,即其并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特许经营资质。反诉原告从2006年就开始与反诉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经典故事服装、服饰的特许经营合作,但被告从未将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情况告知原告,反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欺诈,并且其欺诈行为已致使反诉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署了协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综上,反诉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二、特许经营协议被依法撤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被告应当退还反诉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货款人民币4904.64元以及2012年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合计���额人民币80113.6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双方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被告出具的保证金收据显示,被告收取了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被告于2012年6月24日向反诉原告唐霞出具的通知书显示,原告在被告账上尚有货款人民币4904.61元、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对于该数据原告予以认可。对于上述款项,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予以返还。综上,由于反诉被告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时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致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签署了该协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反诉原、被告于2012年2月6日签订的《经典故事品牌服装��饰特许经营协议》;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3、反诉被告退还给反诉原告货款人民币4904.61元、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反诉被告经典故事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请求撤销双方的《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律依据,因已过合同撤销的诉讼时效;同时,双方订立上述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协议,而是普通的商品销售协议;2、反诉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并未提供反诉被告已收取其保证金的收据原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3、对反诉被告已收取反诉原告货款人民币4904.61元、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反诉第三人舒孝均的陈述意见与反诉原告的起诉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经典故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设计、企业形象��计、服装、服饰等购销;唐霞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人防大楼一楼最左端店铺(简称团结巷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该店成立于2012年4月6日;舒孝均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香洲路9号鹤城区舒孝均商行(简称香洲广场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该店成立于2011年10月12日;唐霞、舒孝均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深圳市万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企公司)取得第5626609号商标“JANESTORY”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衬衣等。1997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陈凤祥取得第1064303号商标“经典故事”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2007年9月20日,该商标经续展注册;2009年10月2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万企公司。1999年10月7日,万企公司取得第1320897号商标“JJJ”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等。2010年1月1日,万企公司对经典故事公司出具《授权书》,称经典故事公司可以使用万企公司拥有的编号为1064303、526609号的注册商标及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产品,并有权特许他人经营该商标品牌产品;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无需经授权方盖章即为有效。2012年2月6日,经典故事公司(合同甲方,下同)、唐霞(合同乙方,下同)签订了《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该协议主要对“甲方特许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其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产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一、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品牌服装、服饰产品在湖南省怀化市的经销商;二、特许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三、特许经营方式: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采用连锁专��经营方式,乙方经营的商场专柜(专卖店)必须按经典故事(JANESTORY)特许经营店的统一形象和风格进行装修,并使用甲方统一订做的材料;四、特许经营费、保证金、REP和OA软件费用及首批货款: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前期合同已交纳);…六、开店数量和回款目标:乙方确保开店壹家,“位于怀化香洲广场专卖店”(即香洲广场店),开业时间为2011年9月,营业面积为200平方米;七、经营管理:1、订货:(1)乙方需参加甲方每次组织的订货会,并按指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定金后方可参加订货会;…(3)订货会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货总价款30%(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定金)的定金,否则,该订货协议无效,人民币20000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有关资料;…6、有了解乙方经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报表、商品库存、促俏活动等);7、有指导乙方销售、促销等有关经营的权利;8、有处理乙方违反经营等有关问题的权利。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如另开新店必须经甲方盖章备案,方为合法有效;…7、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11、乙方不得在经典故事(JANESTORY)特许经营店内出售或展示任何非甲方提供的货品;…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1项之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货品定金扣除,归甲方所有;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2、3、5、6、8项之规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7项之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构成犯罪的,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按实际损失支付赔���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项之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并立即改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三、协议的终止及续约等内容。此外,上述协议关于“违约责任”,仅有合同乙方(即唐霞)违约时的责任约定,并无合同甲方(即经典故事公司)违约时的责任约定;同时,也未有合同乙方(即唐霞)单方合同解除权内容。2012年4月16日,唐霞与经典故事订立《经典故事2012年秋冬订货协议》,约定唐霞向经典故事公司订货397件,折后金额人民币217366.10元,应交定金人民币65209元。事后,唐霞依约向经典故事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65209元,但经典故事公司未向唐霞发货。2012年6月24日,经典故事公司向唐霞发出《通知书》,称2012年6月13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在其开设的怀化市香洲广场专卖店(即香洲广场店)及在鹤城区迎丰西路团结巷人防大楼一楼最左端开设的“JANESTORY经典故事”女装经营部(即团结巷店),现场查获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另外,还在唐霞经营现场的二楼阁楼发现有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唐霞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该公司通知其:1、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2、向经典故事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0000元;3、唐霞在经典故事公司的账上尚有人民币70113.61元(其中货款人民币4904.61元、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该款冲抵违约金后,其还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79886.39元。2012年8月10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怀工商案字(2012)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该局于2012年6月在唐霞经营的团结巷店中查获假冒经典故事公司第5626609号注册商标“JANESTORY”、第1064303号注册商标“经典故事”的服装65件,唐霞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该局决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唐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65件;2、罚款人民币80000元。2012年8月20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作出怀市工商鹤处字(2012)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该局于2012年6月13日在舒孝均经营的香洲广场店中查获假冒经典故事公司第5626609号注册商标“JANESTORY”、第1064303号注册商标“经典故事”的针织衫10件,舒孝均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该局决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舒孝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假冒“JANESTORY”、“经典故事”注册商标的针织衫10件;2、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8日,经典故事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凭至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下午,在公证��曾广富的现场监督下,文凭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香洲广场店购买了品牌编号为JDTK530的针织衫一件;随后,在公证员唐忠的监督下,文凭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团结巷店购买了编号为JICQ962的短裙一条。上述购买过程结束后,文凭等人均对两店铺的招牌及商品等进行了拍照,公证处依据上述公证过程,制作出(2013)湘怀天证字第21、22号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在香洲广场店及团结巷店的店外招牌上均有“JANESTORY经典故事”字样,并使用了含有“湖南怀化经典故事专卖”字样的商品销售票据。2013年1月31日,经典故事公司以唐霞、舒孝均违反双方订立的《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特许经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经典故事公司确认本诉案由为合同纠纷,涉案协议非特许经营合同仅是关于销售服装方面的合作协议。2013年8月20日,唐霞委托代理人向经典故事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经其调查得知经典故事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属于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因此通知其撤销双方订立的《经典故事品牌服装服饰特许经营协议》。另查,根据唐霞、舒孝均提交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经典故事公司及万企公司均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庭审中,经典故事公司对其自始未进行备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唐霞主张,经典故事公司在与其订立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未进行备案,因此存在欺诈。又查,根据唐霞、舒孝均提交的顺丰速运单据及本院向顺丰速运深圳区公司调取的《派件证明》显示,2012年4月至5月期间,寄件公司为“深圳经典故事”的寄件人曾向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大车站团结巷君上酒店旁经典故事”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衣服。唐霞、舒��均主张,系经典故事公司向团结巷店寄送衣服;经典故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再查,2013年1月29日,经典故事公司以唐霞、舒孝均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典故事公司对香洲广场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放弃诉权,即仅起诉团结巷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及上述二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唐霞、舒孝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唐霞、舒孝均赔偿经典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40000元,驳回经典故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经典故事公司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201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据上述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唐霞、舒孝均在经典故事公司向唐霞发出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后在香洲广场店以及团结巷店的店外招牌上使用“JANESTORY经典故事”字样、商品销售票据上使用“湖南怀化经典故事声专卖”字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令唐霞、舒孝均赔偿经典故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维持(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该判决第一项即判令唐霞、舒孝均赔偿经典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40000元)。以上事实,有商标权证书、授权书、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经典故事2012年秋冬订货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2013)湘怀天证字第22号公证书、(2013)湘怀天证字第21号公证书、(201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怀工商案字(2012)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市工商鹤处字(2012)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顺丰速递单、派件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诉及反诉的争议焦点为:一、经典故事公司与唐霞订立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性质及效力;二、唐霞是否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经典故事公司是否应返还唐霞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货款人民币4904.61元及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围绕以上焦点,分析如下:一、经典故事公司与唐霞订立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性质及效力问题。首先是关于涉案协议的性质。经典故公司主张,《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仅是关于服装销售方面的合作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唐霞、舒孝均则主张前述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从涉案协议的内容来看,不单协议中有“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费”、“经营管理”等涉及特许经营内容的条款约定,而且经典故事公司还在协议中约定允许唐霞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含有其字号或注册商标的标识、文字等开展经营,因此,涉案协议规范的是双方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其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其次,是关于涉案协议的效力。经典故事公司主张涉案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唐霞则主张经典故事公司隐瞒了其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的事实,存在欺诈情形,合同效力为可撤销,其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经典故事公司进行特许经营但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其在与唐霞签订涉案协议时也未向唐霞告知上述信息,因此作为特许人的经典故事公司对被特许人唐霞确存在隐瞒有关信息的行为;但经典故事公司未进行备案,其目的仅是为了规避行政管理,与涉案协议中的约定事项并无直接关系,且其隐瞒未备案的事实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经典故事公司的隐瞒行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涉案协议的订立主体适格,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反诉人唐霞主张撤销涉案协议的反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唐霞是否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典故事公司主张,根据其与唐霞订立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约定,唐霞已违反协议第十一条第3、7、11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根据怀市工商鹤处字(2012)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由唐霞、舒孝均共同经营的香洲广场店内销售了非由经典故事公司提供的10件针织衫,上述商品经鉴定系假冒经典故事公司第5626609号注册商标“JANESTORY”、第1064303号注册商标“经典故事”的商品,唐霞销售非经典故事公司商品的��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第十一条第11项约定;此外,唐霞于2012年4月6日设立团结巷店,虽然其主张依据顺丰速递单、派件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经典故事公司向其发货并对其开设新店行为表示许可,但根据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寄件公司为“深圳经典故事”的寄件人曾向团结巷店邮寄了衣服,无法证明该“深圳经典故事”即为本案的经典故事公司,也即不能证明唐霞另开新店的行为已为经典故事公司知悉并备案,因此,唐霞开设团结巷店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至于经典故事公司主张唐霞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第十一条第7项关于“(乙方)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的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唐霞有销售假冒经典故事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无生产行为,因此,经典故事公司主张唐霞违反前述约定无事实依据,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法不予支持。唐霞违反了其与经典故事公司订立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第十一条第3、11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唐霞主张,经典故事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考虑到如下因素:第一,经典故事公司行为不当;虽然,经典故事公司作为特许人隐瞒其未进行备案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其行为本身显然是违反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第二,唐霞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处于较弱势地位;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涉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方面,仅有合同乙方(即唐霞)违约时的责任约定,并无合同甲方(即经典故事公司)违约时的责任约定,而且也未有合同乙方(即唐霞)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内容,可见,唐霞在合同订立时其缔约地位较弱,合同条款对其较为苛刻;第三,唐霞已就本案的相关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判罚,且经典故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违约损失;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院认为唐霞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合法,经典故事公司关于违约金的本诉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依据公平原则,对双方协议第十二条第2、4项的违约金分别调整为人民币5000元及10000元,即唐霞因另开新店未经经典故事公司备案行为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因销售非经典故事公司提供的商品行为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至于经典故事公司要求舒孝均承担违约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经典故事公司与舒孝均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经典故事公司是否应返还唐霞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货款人民币4904.61元及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前已述及,经典故事公司与唐霞订立的特许经营经典故事(JANESTORY)品牌服装服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条款是经典故事公司给予唐霞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及唐霞在经典故事公司指导下开展统一经营的保障,因此,该费用收取并无不妥,唐霞要求经典故事公司返还保证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而经典故事公司收取唐霞货款人民币4904.61元及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却并未按约发货,其占有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唐霞要求其返还的反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唐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二、反诉被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唐霞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904.61元及2012秋冬定金人民币65209元;三、驳回本诉原告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由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由唐霞负担人民币1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42元,由唐霞负担人民币401.42元,由深圳市经典故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