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广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广才长期外出不归,家中仅有一套住房,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