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郑涛、随州市绿化管理处与翁洪洲、周礼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随州市绿化管理处,翁洪洲,周礼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郑涛,个体运输户。原告随州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号。负责人刘义亮,主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运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翁洪洲。被告周礼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东门路80号负责人熊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涛、随州市绿化管理处与被告翁洪洲、被告周礼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元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涛、随州市绿化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何运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必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洪洲,被告周礼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翁洪洲驾驶鄂J×××××鄂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2时57分左右,当车行至随州市交通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聘用的司机黄艳刚驾驶的鄂S×××××号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艳刚受伤及路面园林、花坛、林木、景观石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被告翁洪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两原告的损失为125130元。因被告周礼阳为鄂J×××××鄂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经多次索赔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告翁洪洲,被告周礼阳未答辩。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若司机在此次事故有责任,且在无驾驶证、醉酒以外的情况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翁洪洲受被告周礼阳之聘驾驶周礼阳所有的鄂J×××××鄂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2时57分左右,当车行至随州市交通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郑涛聘用的司机黄艳刚驾驶郑涛所有的鄂S×××××号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艳刚受伤及路面园林、花坛、林木、景观石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翁洪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1月19日,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告郑涛的鄂S×××××号车车损为100060元,原告随州市绿化管理处“小叶女贞块(5㎡)”损失6550元。原告郑涛为此支付主施救费14520元和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周礼阳为鄂J×××××鄂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主、挂车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期限为:2012年12月16日0时至2013年12月15日24时止,两份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2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赔偿限额为30万元,挂车赔偿限额为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原告郑涛所聘司机黄艳刚与被告周礼阳所聘司机翁洪洲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随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翁洪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郑涛、随州市绿化管理处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周礼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翁洪洲驾驶的鄂J×××××号、鄂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涛损失118580元和原告随州市绿化管理处损失6550元,共计125130元(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1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周礼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元贵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