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李泽华,沙洋县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