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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李泽华,沙洋县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