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并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桂枝与康秋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秋环,王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秋环,女,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住山西省古交市。委托代理人张发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枝,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70号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小界,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秋环与被上诉人王桂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秋环又以证据理由不足为由,于2014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秋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秋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后85.5元,由上诉人康秋环负担。审 判 长 张 建 明代理审判员 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