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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韩宝权、李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韩宝权,李文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黄庄镇段东侧、苑家场乡村公路南。负责人田志国,行长。被告韩宝权,男。被告李文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被告韩宝权、李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满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楷 百度搜索“”